原配起诉要求返还58万余元婚内转账,团队代理被告应诉,法院认定超半数属正常经济往来,仅判返28万余元;二审对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涉案金额 — 诉请58万→判返28万
审理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 · 2026年4月3日二审裁定
案件成果
原告诉请返还58万余元,法院仅支持28万余元,减损近30万元;二审对方撤回上诉,判决生效
原配妻子起诉当事人(被告),主张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当事人转账共计58万余元违反公序良俗,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全额返还。第三人与原配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起长期分居,2025年第三人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代购香烟、药店兼职管理、代发工资等经济往来。
原告主张全部58万余元转账均系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要求全额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微信转账中有多笔「520」「1314」等特殊金额记录,且当事人名下车辆由第三人长期使用,客观上对被告方抗辩构成不利。
梳理全部转账流水,按用途分类:代购香烟、代发工资、代购药品、代管药房报酬、资料费转交、被告向第三人回转款项等
提交代购记录、聘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药品采购凭证及第三人当庭认可陈述
对原告主张的赠与范围逐项质证,论证超半数款项属于正常经济往来而非赠与
一审大幅减损后,继续应诉准备;二审期间对方主动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部分转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但综合全案证据扣减代购香烟、代发工资、代购药品、代管报酬、资料费及被告回转款项等共计30万余元,仅判令当事人向原告返还282,763.21元,驳回资金占用费等其余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于2026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裁判要旨第三人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频繁转账特殊金额款项,超出正常经济往来范畴……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主张转账系代购香烟、代发工资、代为支付资料费等,应予扣除……对原告诉请返还583,027.83元,本院仅支持282,763.21元。
二审终审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婚内第三人转账纠纷中,代理被告应逐项梳理转账用途,用完整凭证证明正常经济往来
特殊金额转账记录存在不利观感,需用整体资金往来链条和第三人自认来对冲
一审大幅减损后,对方主动撤诉是常见结局——扎实的一审辩护能为当事人锁定最优结果
张崛合伙人律师
张崛律师,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擅长处理复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等案件。秉承"用心守护每一个家庭"的执业理念,注重当事人情感与法律权益的平衡,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方案。